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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无责” 由谁来“买单”?

2022-11-14 09: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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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乘坐公交车外出,车辆行驶途中,公交车与金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左小腿骨折以及双下肢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手术治疗40天才得以出院。事后,李某找小货车司机金某索赔,但金某表示自己的小货车与公交车相撞,并没有撞到李某,因此自己只与公交公司发生关系,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故拒绝赔偿。李某无奈只好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系金某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警也认定了金某负全责,公司无事故责任,故应由金某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李某到底应该向谁索赔?公交公司要不要为这次事故“买单”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某可以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人金某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金某拒绝,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李某也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公交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金某行使追偿权。

  因为李某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运送乘客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小货车司机金某不按规则驾驶,公交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但该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受伤是其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李某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次事故的损害是因为金某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李某后向金某行使追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