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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市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租房满半年符合相关条件可落户,亲属投靠人员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

2024-04-09 09:31:0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4月1日起,我市施行落户新政策。

  据悉,2020年至2022年,我市着眼集聚人口、打造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目标,先后3次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但对标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目标,我市仍需进一步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根据新政策,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都将放宽。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按规定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满6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县)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处落户,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且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新政策还放宽了亲属投靠人员的落户条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与此同时,我市将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新政策规定,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人员办理落户时,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