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1 10:18:55
近日,4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半不等,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8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船舶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了解,该案是舟山海事局移送的首起涉走私船舶刑事案件。
去年4月27日,舟山岱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大长涂南侧水域巡航巡查时,发现可疑锚泊船“浙定××××”轮,随即登轮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装载百余吨无法说明来源的冻品。经调查取证,“浙定××××”轮涉嫌走私,查获涉案人员4名,查扣涉嫌走私冻品137.48吨,并将该案移送海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去年1月底购入涉案船舶,2至4月间,张某与上家联系,多次利用该船从事走私活动。去年4月25日,张某与上家联系后,指使张某某驾驶该船前往境外海域,非法偷运137.48吨肉类产品入境;4月27日被海事部门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