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14:32:41
近日,普陀东港一超市因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投诉,经调解后达成“退一赔五”协议。
汪先生在该超市购买了7盒标价为69.9元/盒的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共支付了489.3元。汪先生回到家后,发现这款香肠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此时显然已经过期,于是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并提出了要超市“退一赔十”的诉求。
消保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该超市解释,这款香肠平时存放在冷冻柜内,因管理疏漏而继续售卖,并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而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十倍赔偿是在商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才可作出的处理。
经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后达成一致,超市向汪先生退款489.3元,并赔偿所购商品的五倍金额2446.5元,合计2935.8元。为避免款项支付风险,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这一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汪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