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 11:06:18
近期,家住定海的市民韩先生和妻子孙女士因孙子就学需求,打算将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孙子。但为确保自己将来能“老有所居”,老两口在与儿子儿媳协商一致后,决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
定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该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收件要素等要求即时受理,并于4月6日下午当场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让韩先生夫妇俩吃下一颗“定心丸”。
这是我市办理完成的首例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戴磊介绍说,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举例来说,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以便孙辈读书使用,但过户前有顾虑,担心子女将房产转让、抵押后造成自己无处容身。此时,父母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同时,可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保障自己居住的权利。
再比如,房产分家析产过程中,父母有若干个子女,将房产分给了其中一个子女,同时全体家庭成员达成一致约定,这套房产必须让父母居住直至过世。但父母仍担心该子女将房产转让、抵押,此时便可通过设定居住权,以保障全家人共同约定的兑现落实。
另外,在离婚析产、再婚家庭财产分割、孤寡老人赡养等情形下,也可通过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来有效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
据了解,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在我市尚属新业务,目前仅适用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而申请的居住权登记。
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需提交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还需注意,居住权应设立在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单元上,同一不动产单元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