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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台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

2023-02-27 14:22:49

近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这也是全国海钓管理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旨在规范我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海钓行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舟山,海钓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海钓业的兴起,大批专业海钓客、休闲渔船奔向舟山渔场。大量无序的海钓,不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更潜藏了不少安全隐患。去年,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重点对海钓管理制度作进一步规范,从海钓许可、海钓船舶管理等方面对保护区海钓活动作出新的制度设计。“新的《办法》在之前《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海钓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定,更具指导性,也和国家新调整的相关政策相统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办法》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海钓行为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细化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钓场日常巡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要求生态环境、海事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海钓许可证怎么申请?《办法》进一步明确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模式,允许委托申领海钓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统一文本式样要求以及许可证的期限、补发和注销情形。需申请海钓许可证的,可以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钓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在海钓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违反海钓管理规定的,可以在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期限为一年。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海钓行为规范,明确对保护区海钓资源采取禁钓区、禁钓期、禁钓鱼种、渔获物标准、渔获物限额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及实施相关措施的程序,并对较为常见的违反海钓行为管理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明确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取得统一标识等要求。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若海钓客、休闲渔船在保护区内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作为饵料,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集鱼、诱鱼工具或者药剂,使用一人多杆或者一杆多钩方式进行海钓,在岛礁、矶石上从事海钓活动未穿戴救生衣和专用防滑鞋的,可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舶海钓开航前未将行程表、乘载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向检查点报备,或者没有配备安全员、乘载人员未穿戴救生衣与必要护具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