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6 09:33:59
近日,平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9年6月,陈某、周某多次向李某购买鞋袋等产品,双方未结算货款。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某与陈某、周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口罩生意。后因货款结算协商不下,诉至法院。2021年8月26日,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结算单》,载明2020年双方货款往来及口罩生意的汇总结算明细,李某用微信语音回复:“这个是对的,这是没错的,我晓得的。”“这个你也是晓得的,我已经亏了这么多你也不要讲了。”而李某向法院提交上述微信语音聊天证据时,将微信语音翻译为“这个账是对的,以前的账是对的,是不是扣口罩投资先不要讲。先把今年1-3月份的货款付掉”。李某提交的翻译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李某释明了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李某遂承认自己提交的证据虚假。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虚假的微信语音翻译材料,未如实举证,妨碍案件审理。据此,对李某处以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