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7 15:21:27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给城市水热电气等功能供给能源的“毛细血管”,是关系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兴建也同步加快。本次出台的《办法》总结了此前管线“上改下”的宝贵经验,填补我市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方面的空白,为滨江商务区、瓯江口新区等一批城市新区建设和智慧城市运营提供更新的技术理念。
该《办法》分四部分,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营和维护和附则共36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责任分工,规定了管廊的立项、设计、建设、管线入廊以及竣工验收等重要程序和采取措施。
事关城市“里子”的管廊,由谁负责投资建设和运维?《办法》明确,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管廊建设。
在管廊规划方面,《办法》指出,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预留增容空间和监控设施位置。其中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城市道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管廊;城市建成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设置管廊;不具备设置干线管廊、支线管廊条件的,应当设置缆线管廊;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道交叉处、穿越河(江)道的隧道等根据需要优先设置管廊;城市道路宽度无法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或者不宜开挖路面的,可以设置管廊;其他区域经论证有必要的,可以设置管廊。
在管廊运维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区政府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其后按照约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建设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设施运行状态、运行维护过程、系统安全等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入廊管线单位共享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协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