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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需承担扶养义务

2022-12-26 19:37:42

夫妻之间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台州湾新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扶养纠纷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案的原告周某与被告陶某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儿子小陶。2021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先后前往西安、杭州等多家医院治疗。2022年6月,周某骨髓移植后出仓,病情基本稳定。不久后,陶某向椒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7月立案受理后,判决不准陶某与周某离婚。

周某认为,在自己患病期间,陶某应该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并承担生活费及医疗费等,而陶某只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还起诉要求离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2022年8月,周某将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53081.91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每月支付周某生活费2070元;并支付护理费546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周某、陶某仍为夫妻关系,周某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将会导致其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需要陶某的扶养,这是陶某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由于陶某在周某患病期间未向周某支付扶养费,且陶某没有固定工作,考虑到陶某需要抚养小孩、赡养父母等情况,法院酌定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周某扶养费1700元。

关于周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周某共计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就医所产生的交通费1896元。周某起诉时自认陶某支付了医疗费19万元,加上其从互助宝中获赔的10万元,已经能够覆盖其主张的相关费用。至于周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其既未提供后续治疗的依据,也未提供相应的票据,该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主张的护理费,周某陈述其生病后均由其母亲护理。法院认为从周某父母的飞机票往返时间反映,周某在西安治疗期间,其母亲并非全程在场,该期间陶某也承担了照顾的工作,且周某母亲为周某提供护理是作为一个母亲对于女儿的关爱和照顾,并不带有获取报酬的意图,周某实际也没有支付过护理费,因此周某向陶某主张护理费用,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陶某按每月1700元的标准支付周某扶养费,时间从2021年6月周某患病需要扶养开始计算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