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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昨起正式施行

2023-03-02 10:25:42

 3月1日起,《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规定了我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规范了犬类免疫与登记要求、养犬行为等内容,将有力推进文明养犬。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市民养犬需登记,并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后进行延续登记。

  《条例》明确允许携犬出户活动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有哪些新规是犬主需要特别注意的呢?《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超养犬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养犬只。

  此外,《条例》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应当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增加了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公共空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牵领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商场、超市、餐饮等经营场所可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场所、养犬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验) 场所放弃饲养或者饲养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养犬登记有效期和延续登记规定。养犬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给犬只重新接种狂犬疫苗,并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延续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养犬登记。

  如果市民在重点管理区内发现流浪犬,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流浪犬 (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依法查处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条例》施行当天,衢州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柯城、衢江、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等地同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接下来,他们将与区块及相关单位一起推动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公园、进商场、进公交、进农村的“六进”宣传活动,让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成为全民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