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17:41:42
网络主播、配送员、外卖小哥……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兴职业诞生,我国的就业市场变得更加多元,劳动者的选择也变得更加丰富。然而,在新职业诞生的同时,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下的各种劳动纠纷,不敢维权、不懂维权成了劳动者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本报为此特别推出“新就业形态十问”系列报道。记者将以10个真实发生的仲裁案件为例,手把手教打工者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见习记者 李睿清
实习生 俞佳一 通讯员 任社
网络主播作为近些年兴起的职业,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你可知,看似新潮的网络主播背后,其实藏着不少“坑”?前不久,小杨就不慎“中招”。
2020年,小杨与某公司签署了为期两年的《主播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小杨需要每天播4小时,每月播26天,直播时间和地点可由其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公司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公司每月为小杨发放4000元的底薪,达到相关条件后,提成则根据平台账户收入按比例发放。协议还规定,如果小杨未能达到直播时长,则需要倒扣底薪。
2021年10月底,公司以小杨当月直播时长不够为由,扣除了部分底薪和提成,小杨就扣款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11月,小杨以公司未能为其缴纳社保、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通过仲裁委的多次调解,最后,公司同意按照实际直播时长支付杨某2021年10月薪酬3000元。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劳动报酬。
由于小杨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并非劳动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事项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此外,从收入来源和分配方式来看,公司与小杨协议的收入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
最后,从工作内容及工作模式看,小杨与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关系。
综上,双方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实际调查中,仲裁员发现,公司在相关费用发放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后经调解,双方在费用方面达成一致。
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与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下劳动用工行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应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