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14:34:16
今天,仁本了解到,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仁本还了解到,上周,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一、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2021年12月底前仍参保缴费的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1.网上申报途径:
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单位登录――医保服务平台账号密码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网上经办/缴费基数申报――下载模板/下载职工列表模板――填写申报工资――批量导入);
已申报缴费工资查询路径: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2.其他形式申报
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电子申报的,可采用纸质申报形式。采用其他形式申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2年11月23日前凭单位介绍信,按医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纸质申报表。
(三)申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按要求填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用人单位须对2021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仍需向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机关事业试点统筹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
6.申报时应填写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7.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1月23日前完成申报。
二、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暂按2021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
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用人单位办理在职参保人员
停止缴费时,应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医保经办机构据此对医疗保险缴费额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三)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新增的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并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医疗保险缴费额统一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提醒:
1.医保已办停人员不申报;
2.2022年度新增人员不申报;
3.单位参保人数超2000人、港澳台及外籍人员,需11月17日之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