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8 16:01:33
近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旨在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据了解,该《办法》共包含六部分28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均作出具体规定,4月1日起实施。
“跟8年前的旧规相比,新政除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外,还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增加了不得出租的情形。”市财政局副局长张贤鸣说。
在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方面,《办法》明确了租金价格评估和公开招租要求。即房产出租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已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出租期限方面,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张贤鸣表示,该《办法》延续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届时,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对5年以内的公开招租和6个月以内非公开出租等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重点审核存在一定审批风险的事项上,进一步增强出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