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0 12:37:26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因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肉毒素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
朱某某是诸暨一家美容机构的培训师。2021年,他与身居国外的网友“小丸子”合作,低价购入被称为具有“抗老瘦脸”奇效的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再逐一寄售给不同的买家。买家中既有“小丸子”的长期客户,也有朱某某的个人客户。“小丸子”每月支付朱某某工资5000元,其余盈利再协商分配。短短几个月,朱某某便协助“小丸子”销售或个人销售肉毒素共计获利人民币10万元左右。
2022年3月,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了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在朱某某租房内查获韩国A类肉毒素产品3000余盒(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案肉毒素均为肉毒梭状芽胞杆菌毒素A型,均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同时,经韩国大检察厅国际合作专员办公室申请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调查后确定,所销售的A型肉毒素产品在韩国未合法上市。
法官提醒,爱美人士不可过分听信“宣传广告”中特殊疗效,应谨慎选择美容机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