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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购房者谋算失败反成被告 想享受中介服务却不愿支付中介费用

2022-12-02 12:22:18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日前,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跳单”案件中,法官根据《民法典》认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判决购买方应向中介支付费用。

  绕过中介签约引发纠纷

  李明(化名)在嵊州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上班。今年10月,嵊州市民王凯(化名)通过朋友介绍向李明咨询相关购房事宜,李明向王凯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他实地看房,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一日,李明又带领王凯前往某小区看现房,王凯表示需回家商量再做决定。随后,王凯绕开李明与房东私下协商,购得上述房产,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明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向王凯提出需支付相应中介费,但双方协商无果。最终,李明所在的中介公司将王凯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报酬。

  “中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建说,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凯接受了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支付报酬。“中介公司虽仅提供房源信息、带领实地看房,但王凯仍应根据服务内容提供劳务对价,综合考虑中介公司实际参与的工作情况等因素,酌定中介服务费5000元。”

  享受服务就得支付报酬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中介合同是否成立,王凯是否应支付中介服务费。”王建表示,房产交易中介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带领实地看房、参与交易双方商谈价格、实质促成房屋成交、协助购房款交付和贷款办理、协助办理房屋交付和过户等,中介费用应与提供前述劳务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建说,中介公司员工李明向王凯提供了该房屋的房源信息,王凯跟随李明实际查看房屋,并初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中介为王凯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及媒介服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一般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