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9 23:08:39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2018年6月,市民曹女士认购了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私募基金产品,一共投入本金200万元。谁知拿到首期利息后,曹女士一直没有收到剩余收益及200万元本金。在数次追问未果后,她先后将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及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告上法庭,却发现自己持有的合同与银行出示的合同并不一致。
这些年来,投资者起诉私募基金公司的事情屡见不鲜,控告基金托管银行侵权的诉讼却极为少见。一审法庭上,基金托管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将一切责任归咎于崇融资管擅自变造合同内容。但曹女士坚持认为,发生“阴阳合同”这样的事,银行作为基金托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买入关联公司债权
致使本息无法兑付
崇融资管一开始邮寄给曹女士的认购合同显示:产品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逾期债权,系80笔个人借贷,本息合计余额约3940.4万元。这80笔逾期个人借贷对应的抵押物为80套住宅房产,位于江苏、上海、山东三地。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抵押物估值总额为8643.3万元。
曹女士在银行工作多年,明白高收益往往对应高风险。认购前,她特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确认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的从业资格及意向认购基金的备案情况。考虑到当时长三角地区住宅价格走高,再加上产品将由银行托管,曹女士觉得比较靠谱,决定认购。她在一式三份的认购合同上签字,然后自己留下一份,将剩余两份邮寄给崇融资管。
谁知在收到首期10.5万元利息后,曹女士迟迟未收到剩余收益及200万元本金。在数次追问未果后,她根据抵押物清单查询,发现这些住宅房产已由其他公司在网上公开拍卖,与说好要收购这些债权的崇融资管毫无关联。
在要求崇融资管披露信息遭拒后,曹女士转而追问基金托管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对方只回答是按合同办事。2019年12月,在产品期限届满之时,曹女士赴上海找到崇融资管法定代表人赵某,得知基金投出去的钱“暂时”收不回来。
害怕200万元“打水漂”,曹女士与崇融资管及赵某签订《分期回购协议》,约定将崇融资管合法拥有的债权转让给曹女士作为付款担保,要求崇融资管在规定时间内分期回购,由赵某提供担保,向曹女士兑付本金及延期收益共258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赵某陆续向曹女士支付了2万元、4万元、25.8万元、1.35万元共4笔款项,但直到回购协议到期,都没有再支付剩余款项。
2020年12月,曹女士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21年7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由于崇融资管及赵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曹女士最终没有拿到一分钱。
那么,托管账户里的钱到底去哪里了?后续曹女士状告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7月,崇融资管与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名上海微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合同》,分别收购该公司金额为2621万元和2359万元的债权。随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根据崇融资管的划转指令,陆续向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49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的关联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某。
签字是曹女士字迹
合同内容却变了样
明明说好要收购平安普惠的债权资产,最后却买入关联公司的债权资产,崇融资管这样的“骚操作”,为何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视而不见,还按照对方指令划转资金?
法庭上,上海银行南京分行除了出示三方签订的认购合同,还拿出了一份其与崇融资管单独签订的“托管合同”。对于这份“托管合同”,曹女士并不知情。更让曹女士震惊的是,银行出示的两份合同的内容与她持有的认购合同存在明显出入。
记者对比两份三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发现,曹女士手上那份合同中,产品名字叫“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之平安普惠项目”,融资规模不高于4500万元,本金200万元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5%,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平安普惠80户债权资产包,还款来源是资产包的处置收入,还称债权资产包“法律关系明晰,处置空间较大,市场风险较低”;银行出示的那份合同中,产品名字则是“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融资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统一为10%,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收购不良债权。两份认购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拟收购的资产是白纸黑字写明的,而后者的投资范围明显扩大。
至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与崇融资管单独签订的“托管合同”,则没有《产品说明书》这块内容,只在正文条款中写明基金募集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统一为10%,用于直接或间接投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收购不良债权。记者对比发现,银行持有的认购合同与“托管合同”,在产品关键信息上保持一致。不同的地方是,一式三份的认购合同封面上都有合同编号,银行与崇融资管单独签订的“托管合同”却没有;“托管合同”盖了银行和崇融资管双方的骑缝章,寄给曹女士的一式三份的认购合同却没有。
曹女士告诉记者,她收到崇融资管邮寄过来一式三份的认购合同时,仔细比对过3份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等关键信息,表述都是一模一样的。曹女士觉得,还有一件事可以印证,就是其他投资人手上的认购合同跟她的是完全一样的,且与崇融资管在绍兴打官司时,对方出示的认购合同与她持有的认购合同,内容及编号也是一致的。
“银行出示的那份认购合同上的签字确实是我的字迹,但合同内容跟签字时完全不一样。”曹女士说,她拿到邮寄过来的认购合同时,银行和崇融资管已经盖好章,正因为有银行的“背书”,她才会放心地在上面签字。曹女士怀疑:“除非是认购合同寄回去后,有人在合同上动了手脚。”
一审判定银行无责
曹女士将提起上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此前,曹女士怀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基金托管中存在挪用基金款项、托管违法履职问题,便向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举报此事。该局在2022年5月出具调查意见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银行挪用基金”“该行对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执行了管理人划款指示”“如你对上述履行情况有疑义建议向相关部门反馈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在一审法庭上,曹女士质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合同制作及传递过程中,故意给崇融资管留下置换合同的机会,默许其挪用基金款项,并依据“假合同”将基金款项划转至法定代表人同为赵某的崇融资管关联公司套取资金,且未就该关联交易对投资人履行提醒义务,对她造成侵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17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对于曹女士的指控,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庭上辩称,曹女士持有的基金合同,出现投资范围为收购平安普惠公司不良债权的表述,责任并不在他们。崇融资管作为基金管理人擅自变造合同内容,他们对此内容并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他们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行为等。他们根据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的指令,在表面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将款项划转至相关资产公司的账户,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女士认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对崇融资管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其举证不能证明被告负有该项义务。曹女士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问题并未查证属实,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规行为和主观过错。故曹女士关于银行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曹女士表示无法令人信服。她的起诉理由是,银行怠于行使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包括她在内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一审判决以银行提交的合同认定本案事实,而不分析造成双方持有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在她看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承揽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时,不但应当谨慎审查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是否合法、完备,而且应当对签订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
曹女士还说,她已经掌握了一些新证据,比如基金托管银行明明是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拉出来的银行流水却显示,实际负责划转托管账号资金的是上海银行常州分行等。对此,她将在不久之后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