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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的小区” 又给业主发“红包”了

2024-01-23 10:22:57

 1月22日,随着一场大雪飘落,年味越发浓厚了。趁着午休时间,笔者踏雪前往衢城某小区,高兴地领取了业委会给小区业主发放的年终“红包”:一张超市充值购物卡、一箱水果。

  这已是该小区连续数年利用公共收益,在年终向业主发“红包”。虽然分摊到每一户的“红包”总金额不高,但这份充满年味的温暖和成为“别人家的小区”的自豪感,让业主切实体会到了小区业委会踏实做事的诚意,极大增强了幸福感、获得感,提高了参与小区共治的积极性。

  类似情况,近年来已在衢城多个小区出现过,因此也就有了其他小区的业主纷纷羡慕“别人家的小区”,期待自家小区能同样在年终用公共收益为业主送来惊喜和温暖。然而,小区每年的公共收益有多少、怎么使用的、结余有多少……对这些问题,很多业主不仅无从获取具体信息,甚至没意识到所在小区还会有这样的一笔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小区公共设施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这笔收益的来源很多,比如小区里的灯箱广告、电梯广告、闸机广告等收入,快递柜、废品回收等各类设施的场地租金或入驻费,以及停车费、充电桩收入、宽带入场费、通信基站收费等。

  公共收益该如何使用?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似规定。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擅自挪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管理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应当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也就是说,如果小区存在公共收益,那么只要该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经授权对小区公共收益账目进行盘点核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这笔资金,方式包括将公共收益结余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提升小区环境、抵缴物业服务费、直接向业主发“红包”等。而这其中的必要条件,就是小区要召开业主大会或是有代表广大业主的业委会。

  但如果业主大会机制运转不畅,或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或业委会没有充分履职尽责,没有把广大业主的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就很容易导致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缺位,进而导致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够清晰、不公开透明,成为一笔“糊涂账”。

  因此,想要不再羡慕“别人家的小区”,小区业主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提高参与小区共治的主动性,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监督,依法主张自身权利,要求业委会切实履职尽责,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明细和去向,确保公共收益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利益。

  小区虽“小”,却是检验一个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成效的重要窗口。相关部门和基层村社要积极行动起来,推动各小区成立并运用好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确保广大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提高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积极性,助力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