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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首例“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结

2023-11-23 10:33:10

 “通过担任临时巡山员,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要按照规定,努力做好生态保护,告诉大家要爱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11月22日,江山市廿八都镇山峰村村民老黄在巡山时说。

  近日,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江山市林业局、廿八都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见证下,老黄签订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以“劳务代偿”形式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

  “按照生态赔偿损害鉴定结果,老黄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时间为188天。这期间,他将配合村里进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工作人员介绍,老黄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很配合,积极配合巡山、清扫路面等各项工作。

  此前,68岁的老黄因非法捕猎果子狸等“三有”保护动物和小麂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工作人员了解到,老黄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难以承担2.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此,他们与江山市林业局、当地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充分考虑老黄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让老黄从事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以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的目的。

  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市首例“劳务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功能的同时,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推动以“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对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