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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估价还是成交价 为基准收费? 江北检察规范司法拍卖行为

2023-02-08 14:34:44

“我们一直都是按照评估价来收费的,不知道司法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时还有退费这一说。”江北一家评估机构负责人说。日前,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网拍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许多司法评估机构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

    实践中,法院在处置执行案件财产时,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财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的同时会以评估价为基准收取评估费用,之后财产才会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则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付费。但检察官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初查时,并未发现退费或结算费用的任何材料。

    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个共性问题,江北区检察院便通过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监督模型,筛查出司法解释生效日期之后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线索,发现在冯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等20件执行案件中,均存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但仍以评估价为基准计收评估费用的情况,违规多收取费用共计16620元。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察官对多家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走访。评估机构表示,宁波的评估公司都是以评估价为基准收取评估费,没听说过有退费或结算的规定。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并没有一味批评指责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一罚了之,而是就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评估机构释法说理,让企业了解具体规定及其出台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接受检察官的普法宣传后均承诺会依法收费。

    秉持着以监督促治理的理念,江北区检察院就20件个案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被多收的费用,还会同江北区法院共同制定多项解决方案,并帮助完善跟踪结算费用等机制,从源头治理了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