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10:37:17
昨日上午,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进而推动城乡共同富裕。
据了解,此次条例制定是在广泛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深入基层组织专项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论证研究后修改完善而成的。《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针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水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同时,第四十三条明确,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备受关注的差异化水价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居民用水和单位用水进行分类管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鼓励村级水站管理单位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针对单位及个人的不当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影响正常供水的;拆装、移动贸易结算水表的;盗用、转供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