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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

2024-04-19 09:24:17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4月7日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5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今后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公积金可贷额度保底按每户25万元计算

《通知》提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在贷款期间,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产权买卖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可按月提取。

退休和办理死亡、失业、离职如何提取公积金

《通知》明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办理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的,以下两种情况,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1)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2)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