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0:16:33
工资单作为处理欠薪案的关键证据,对裁判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提交的工资单有时会缺乏效力。部分企业便以此为由,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如遇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丁某、徐某、周某等25名劳动者于2019年至2022年于我市某私立幼儿园工作。自2021年11月起,幼儿园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并拖欠25名劳动者自2022年4月至6月的工资。
2022年7月,25名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幼儿园支付拖欠工资。
在庭审中,幼儿园对劳动者提交的工资单不予认可。幼儿园认为,该工资单系劳动者自行制作,仅有丁某的签字确认。丁某虽然在2021年10月25日受幼儿园法人瞿某委托负责处理幼儿园工作,但于次日在微信工作群内表达辞职意愿,故丁某已不再具有工资单的签字审批权,因此授权委托书和由丁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无效。
而劳动者则表示,幼儿园仅截取微信工作群内部分聊天内容,10月26日当天,幼儿园法人瞿某再次在微信群明确丁某仍负责幼儿园的相关事务。
为查明案件,仲裁委对幼儿园法人瞿某进行询问。瞿某表示授权书确系其本人出具,丁某虽提过辞职,但因其未同意,故丁某实际未离职,仍负责处理幼儿园的事务。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25名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工资单中并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且无法人的签名,而仅有丁某的签字,因此丁某是否具有工资单签字审批权以及工资单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通过调查,仲裁委得知瞿某向丁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书还载明全权委托丁某处理幼儿园各项事务。此外,用人单位虽主张该委托书为无效授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故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异议主张不予采纳,并认定由丁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仲裁委提醒,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即使面临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等困境,也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工资利益。